發(fā)布時間:2013-06-17 15:40:00 瀏覽 次
文物拍賣的法律原則
文物藝術品拍賣應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循有利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有利于優(yōu)秀文物藝術品傳播的原則。
文物拍賣作為拍賣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首先應當遵守拍賣法規(guī)定的基本原則,即拍賣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同時,文物作為一類特殊的拍賣標的,其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有關文物保護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服從文物保護的目的。
文物保護法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繼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該條從五個方面全面概括和闡述了立法的基本目的,即加強文物保護,強化管理措施;繼承中華民族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促進科學研究工作;進行愛國主義和革命傳統(tǒng)教育;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
因此,文物拍賣還應當遵循有利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與傳承的原則和有利于優(yōu)秀文物藝術品傳播的原則。
國家所有制文物收藏體制的建立
考古證實,我國有著至少6000-7000年的文明史,文化底蘊極其深厚。但是,從19世紀中葉至20世紀中葉的100余年間,國家積貧積弱,戰(zhàn)亂不休,導致不計其數的文物藝術品流落海外,更有無數珍品被毀于一旦。
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支持國家收藏機構傾力征集散亂于世的重要文物,初步建立了國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藝術品收藏體制。
1960年11月17日國務院制定的 《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一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都由國家保護,不得破壞和擅自運往國外。各級人民委員會對于所轄境內的文物負有保護責任。一切現(xiàn)在地下遺存的文物,都屬于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的文物的范圍是: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重要人物有關的、具有紀念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等;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各時代有價值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古舊圖書資料;反映各時代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982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屬于國家所有。國家機關、部隊、全民所有制企業(yè)、事業(yè)組織收藏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屬于集體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紀念建筑物、古建筑和傳世文物,其所有權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國家保護的文物范圍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重要的革命文獻資料以及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手稿、 古舊圖書資料等;反映歷史上各時代、各民族社會制度、社會生產、社會生活的代表性實物。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的保護。
國家所有制下的文物藝術品收藏體制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極大地保護和豐富了國有館藏物品。
文物拍賣政策及其實踐
20世紀80年代后期,改革開放和經濟發(fā)展促進了人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舊貨市場”上的民間文物藝術品交易悄然出現(xiàn),國有文物商業(yè)機構市場化改革機制也開始初步啟動,而拍賣行業(yè)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的復蘇則讓文物藝術品重新看到了一種體現(xiàn)自身價值的理想方式。1988年6月3日,北京市拍賣市場與北京文物商店聯(lián)合舉辦了一次文物專場拍賣會,由此,中國拍賣業(yè)開始了文物藝術品拍賣的初步探索。
自1988年至拍賣法頒布實施這一時期,文物拍賣實行的是“直管專營”,即國家文物局對文物拍賣實行直接管理,只有經過國家文物局許可的拍賣企業(yè)才可以拍賣文物,當時國家文物局曾指定過六家拍賣企業(yè)作為試點單位拍賣文物。這樣做主要是考慮到文物不同于一般的拍賣物,而拍賣企業(yè)又缺乏必要的文物鑒定力量和管理能力,為防止國家保護的文物通過非法渠道進入拍賣市場后,流失海外,給國家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有必要讓文物主管部門作為拍賣市場的監(jiān)督和檢查部門。正是在這種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不得已而采取了這種帶有過渡時期特點的“直管專營”政策。
事實上,在拍賣法頒布實施之前,我國的文物拍賣缺少明確的合法地位,經營水平也是初級的。當時的拍賣規(guī)則是借鑒國際知名拍賣機構的版本,拍賣師主持的方式只能從電視新聞中去模仿。國有文物經營機構之外的文物公開交易并沒有獲得相關法律和法規(guī)條文的許可,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
根據1982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guī)定,全民所有的博物館、圖書館和其他單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賣。這些單位進行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必須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一級文物藏品的調撥、交換,須經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調取文物。私人收藏的不得私下買賣,私人收藏的文物只能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單位收購,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經營文物收購業(yè)務。私人收藏的文物,嚴禁倒賣牟利,嚴禁私自賣給外國人。
因此,試點階段的文物拍賣與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是不相符的,而是主管部門本著“摸著石頭過河”的精神采取的特殊政策。 文物拍賣企業(yè)合法地位的確立 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施行,使我國的文物拍賣真正步入了法制的軌道。雖然拍賣法中有關文物拍賣的條款規(guī)定的并不詳盡,但是有關“文物拍賣”的規(guī)定卻使文物拍賣機構及其經營活動真正具有了合法地位。 拍賣法規(guī)定了設立文物拍賣企業(yè)的條件,即拍賣企業(yè)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yè)知識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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